“信托财产不得用于支付B2(***)先生及其配偶的任何个人消费、住房购置、交通工具购置、投资创业、债务清偿、或其他任何非本契约明确约定的支出。此规定为绝对禁止条款,不受任何情况影响。”
这些条款,如同用最坚硬的法律语言浇筑的界碑,上面写着“此路不通”。任何试图以“情况特殊”、“就这一次”、“看在亲情份上”为理由的索取,在拿出这份契约时,都会显得苍白无力。因为规则就是规则,没有“特殊情况”,没有“下不为例”。契约的存在,让姐妹俩在面对任何索取时,可以从“我们也很为难”、“现在手头不宽裕”等容易引发猜忌和怨怼的推诿,转变为平静地陈述一个客观事实:“对不起,这不符合信托契约的规定,我们和受托人都无权这么做。” 责任被转移给了那份冷冰冰的、不容篡改的法律文件,个人从矛盾的焦点中解脱出来,亲情也得以避免被直接置于金钱的烤架上炙烤。
再次,信托的“激励”与“约束”并重机制,从源头上重塑了受益人的行为模式和心理预期,让“索取”变得不仅无效,而且“不划算”甚至“有害”。 对于兄长,他明确知道,信托能给他家庭的,只有子女极端情况下的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(有条件),以及极其微薄的、非现金的象征性·关怀。他去“索取”更多,不仅注定徒劳,还可能因为“行为不当”的嫌疑,影响其子女未来申领正当援助的审核,甚至可能危及那份象征性的年度礼包。而对于未来的后代,激励条款告诉他们,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成就,是获取家族财富支持的正道,且这种支持是锦上添花的奖励,而非雪中送炭的施舍。约束条款则警告他们,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(包括情感勒索、欺骗等)获取利益的行为,将招致严厉惩罚。这套组合拳,是在培养一种新的家族文化:获取财富支持,需要资格,需要付出,需要遵守规则;而“索取”,尤其是无度的、不讲规则的索取,是一条走不通且可能引火烧身的死路。
最后,信托的治理结构——家族理事会和独立受托人——提供了应对潜在索取的“制度缓冲”和“专业防火墙”。 如果真出现报告模拟的那种情况,兄长或其配偶尝试“试探”或“施压”,他们首先面对的不是情感上可能产生波动的姐妹俩,而是必须按照固定流程行事的信托行政人员或受托人代表。这些专业人员会公事公办地援引契约条款,礼貌而坚定地回绝任何不合规的询问或请求。如果压力升级,试图绕过受托人直接联系委托人,韩丽梅和张艳红可以将问题提交给家族理事会(现阶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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