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设“倭岛都督府”于难波津(即刻动工兴建镇倭城),总揽倭岛全境(本州、九州、四国等)军政、监察、外交、矿务、贸易、司法要务。都督由大唐皇帝直接任命,通常由宗室、重臣或心腹大将担任,权力极大。
4. 倭国旧有行政划分(国、郡、里)暂予保留,其国司、郡司等地方官,经都督府审核后,可酌情留任或更换,但需接受都督府派出的“巡按使”、“监察使”监督。重要地区、港口、矿场,由都督府直接派官管理。
二、 军事控制:
1. 解散倭国原有中央及地方常备军(“军团”),贵族私兵严格限制数量并登记在册,不得拥有弩、甲、战马等重装备。
2. 于难波津(都督府驻地)、博多津(镇西军府)、陆奥(镇东军府)、屋岛(南海军府)建立四大水陆军基地,常驻大唐水师战舰及陆军精锐,由都督府直辖。
3. 倭国各战略要地,分驻唐军,归各军府节制,负责震慑地方、清剿残匪、维护商路。
4. 倭国不得自造大型战船,所有海防、缉私由大唐水师负责。
三、 经济命脉:
1. 倭国所有已发现及未来发现之金、银、铜、铁等矿藏,皆为“天朝国有”,由都督府下设“矿监司”统一勘察、开采、冶炼。所得矿产,按定额上缴国库,余者可用于当地驻军开支及支付战争赔款。
2. 倭国每年需向大唐缴纳定额“助军粮饷”(实为赋税),以粮米、布匹、海产、木材等实物或折银缴纳。
3. 开放博多津、难波津、松山(四国)等指定港口为通商口岸,设市舶司,由唐人管理,征收关税,管理大唐与倭国、以及倭国与朝鲜半岛、琉球等地的贸易。鼓励唐商前来贸易、开矿、置业。
4. 战争赔款(金银铜铁粮等)分期缴纳,由矿产出产优先抵偿。
四、 文化法制:
1. 倭国官方文书、典籍、教育,必须使用汉文汉字。设“唐学所”于奈良、难波等地,教授汉学,选拔优秀倭人子弟入长安学习。
2. 倭国律令,需参照《唐律疏议》进行修订,去除不合大唐礼法之处。重大案件、涉及唐人或重要人物的案件,由都督府司法参军审理。
3. 佛教、神道教可继续存在,但其寺社土地需登记造册,缴纳赋税,僧兵解散,其高级僧职任命需报都督府备案。
五、 人质与监控:
1. 倭国王需遣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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