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时也规定商人需在官府“注记”,以便管理和征税。
• 关于“契约”:这是商法的核心。草案详细规定了买卖、借贷、租赁、寄托(仓储)、承揽(运输加工)、合伙等多种契约的基本要件、格式、见证、违约责任等。尤其强调了“两和立券,依券履约”的原则,鼓励使用书面契约,并对“违契不偿”规定了明确的罚则和官府强制执行的程序。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相对弱势的借方、承租方等的利益。
• 关于“市券”与“牙人”:针对市场中存在的欺诈,草案规定大宗交易、不动产买卖等必须使用官定格式的“市券”(官方契约),并由官府认可的“牙人”(中介)见证。对“牙人”的资格、职责、禁止行为(如欺行霸市、操纵价格、与一方勾结欺诈另一方等)做出了规范,试图整顿混乱的中间人市场。
• 关于“票据”与“汇兑”:面对日益发展的柜坊、飞钱(汇票)业务,草案谨慎地迈出了一步,承认特定格式的“飞钱”或“柜坊存帖”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支付凭证的效力,并对签发虚假票据、冒领等行为设定了刑罚。这尽管简陋,却是对新兴金融业务的初步法律确认。
• 关于“海贸”与“市舶”:针对广州、泉州等地繁荣的海外贸易,草案专设“市舶”条款,明确了市舶司的职权、对进出口货物的抽解(征税)比例、对外商的法律保护与约束,以及海难货物处理、走私处罚等,试图将蓬勃但混乱的海外贸易纳入规范化管理。
• 关于“垄断”与“物价”:为了平衡,草案也加入了抑制商业负面影响的条款。严禁“把持行市,专擅其利”(垄断),禁止“贩运之徒,共为奸计,操持物价”(操纵市场),对涉及民生的重要物资(如粮食、盐、布帛),官府保留在特定时期“平准”、“常平”的调控权力。
• 关于“商税”:明确了商税征收的依据、程序和减免条件,旨在规范征税,减少官吏任意加派、中饱私囊的空间。
每一款条文的确立,都伴随着激烈的辩论。保守派力图增加限制,将商贾牢牢束缚在“末业”地位;而刘晏等改革派则试图在规范中为商业发展留下空间。狄仁杰和李瑾则扮演着调和与仲裁的角色,既要考虑新政鼓励通商的大方向,也要照顾传统观念和现实政治的平衡。
当《永昌商法》草案的初稿,终于以数百条文的规模呈送到武则天案头时,已是深冬。武则天仔细翻阅着这部散发着墨香、充满了争议与妥协的新法草案。她看得很快,但目光在那些关于契约、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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