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经一审、二审,全俊熙破坏环境、非法占地一案,在全社会高度关注下尘埃落定。法庭程序完备、证据链条闭合、法条适用清晰,在法治社会的框架内,完成了一场看似无懈可击、实则偏向性极强的审判。最终,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
全俊熙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。
这不是凭空罗织罪名,而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,对证据从严采信、对情节从严认定、对量刑从严把握,最终形成的重判。每一项定罪都于法有据,每一条量刑都符合规定,稳到难以推翻。
法院认定的第一项、也是量刑最重的罪名: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情节特别严重。
经审理查明,全俊熙牵头建设的清修居项目,所占土地登记用途为耕地与林地。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、未取得完整用地许可的情况下,全俊熙擅自组织施工,对土地进行硬化、平整、搭建固定建筑,致使耕地耕作层严重破坏,林地植被大面积损毁,土地用途被实质改变。现场勘验笔录、卫星遥感对比图、土地性质认定书、第三方机构鉴定报告,全部完备规范。
全俊熙当庭提出的“地块历史遗留问题”“正在补办手续”“已主动暂停施工并配合整改”等辩解,法院均予以回应:审批未完成即动工,违法事实已经既遂;土地已经损毁,危害后果已经形成;事后补救不能否定行为的违法性。
依据刑法相关规定,非法占用耕地、林地,改变用途数量较大,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本案因损毁面积大、持续时间较长、生态影响明显,且未取得任何前置审批,被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,予以顶格量刑。
第二项罪名:破坏生态环境,造成严重损害。
司法鉴定意见明确:清修居施工区域原生植被被清除,地表结构被扰动,水土保持能力下降,对局部生态造成可量化的实质性损害,且恢复周期长、治理成本高。全俊熙一方提出“未破坏公益林”“未涉及核心保护区”“已准备复绿方案”等意见,法院认为,上述情节仅能说明损害范围有限,不能否定生态破坏的客观事实,结合本地区生态保护从严政策,依法从重处罚。
第三项评价:前科从重评价,加大惩罚力度。
法院审理查明,全俊熙早年曾因涉及非法放贷、暴力催收等相关犯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,刑满释放后未满十年,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。法院认定,其虽不构成法定累犯,但有严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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